根据云南省标准计量局2003年3月公布的“普洱茶”定义,以及2002年6月6日“中国普洱茶国际学术研究讨论会”指出的“普洱茶是历史名茶,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,工艺性特点”的学术定义,结合2003年《云南省普洱茶地方标准》对普洱茶内质的限制性规定,云南普洱茶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:
1、普洱茶的产地只能是云南境内的一定区域。排斥了云南省以外的其它省份生产的所谓的“普洱茶”。这一规定,保护了普洱茶的原产地,使普洱茶成为地方性特产。结合普洱茶生产历史和云南茶区分布看,普洱茶权威定义里所指的“一定区域”,应该是云南省的版纳、思茅、临沧、保山等大叶种茶树分布地区,即澜沧江中游一线。
2、制作普洱茶的茶树品种只能是云南大叶种。排斥了云南大叶种以外的其它品种。就是说:采用中、小叶种茶青原料加工的类似的产品,亦不属于“普洱茶”的范畴。
3、普洱茶的原料只能是“晒青毛茶”。就是说,采用晒青毛茶以外的白茶、烘青、炒青等绿茶或“茶胚”制成的产品,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“普洱茶”。
4、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发酵。换句话说,未经“陈化”“熟化”